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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下载黄片被罚1900元续:警方撤销处罚书
  2008-9-30 2:21:12  新闻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点击数:
 

  本报南阳讯昨天记者获悉,9月23日大河报报道的《电脑里存“毛片”被开罚单引争议》,终于有了重大转折。9月26日,南阳警方公布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法监督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撤销对任超奇的罚款处罚。

  对于南阳警方的这一撤销处罚决定,记者在任超奇那里也得到了证实。记者看到,撤销决定处罚书是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法监督委员会作出的,其主要内容是:警方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结合该案案情,当事人任超奇系初次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且情节较轻,对其作出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的处罚过重,因此撤销原行政处罚,给予批评教育。

  昨天任超奇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说:“对于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的这一撤销处罚决定,我基本满意。只要不罚款,我就能接受。”

  但任超奇仍然不同意警方的“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说法。他说:“我承认自己的做法不对,但是我认为这只是个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我认为自己没有违法。”

   存“毛片”余波未了专家热议处罚

  □记者朱长振

  本报讯 9月26日下午,南阳警方撤销了对任超奇的处罚决定书,但由他而引起的讨论及争议还在继续。

  据某网站就此事展开的一项网络调查:在55259人次的投票者当中,96.52%(53251人)认为“此人并没有非法传播、聚众观看淫秽视频,影响不大,如此处罚显然过重”。在任超奇所在的南阳市百度贴吧“南阳吧”里,也有一个调查,结果更是99%的人认为,警方的处罚有问题。

  针对网上网下的热议,记者采访了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先生。

  姜教授详细了解此案的经过后认为,南阳警方对任超奇的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警方处罚依据的部门规章更应该依法修改。

  姜明安教授说,《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警方在办理任超奇的案件或其他任何行政处罚案件时,首先应该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如果不与法律相抵触,只是对法律规定具体化,可以同时适用。但法规、规章如果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则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适用法规、规章。本案中,《治安管理处罚法》位阶明显高于《管理办法》,显然首先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针对本报此前报道中警方有关人士提出的“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查阅淫秽视频没有明文规定,而《管理办法》中有明文规定,就应依照后者进行管理”的说法,姜教授指出:这正好证明《管理办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一致,相抵触,不应适用。

  姜明安教授表示,就本案而言,1997年12月30日公布实施的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明显违反了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安部在清理规章时,本应自行废止或修改。

  昨天下午,湖南律师刘大华在得知南阳警方撤销了对任超奇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则说:“行政机关自当依法行政,这次南阳警方处罚任超奇本没有错,却被网上网下的质疑声逼得撤销处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责不可随意放弃和改变,既然任超奇真的违法,那前次的处罚就是合法的,相反,复议作出撤销处罚的决定就是非法了”。

  但南阳警方执行的是《管理办法》,它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抵触,看来《管理办法》应该修改了。刘大华说。

 
作者:郭启朝   新闻录入:张天翼    责任编辑:张天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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